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偉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均已確定,前開二罪合計刑期為四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年十一月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十一月四日法授矯司字第一000一二七五五五一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