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傳黃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傳黃犯妨害信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傳黃前係偉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偉翔公司)之經銷商,代理偉翔公司進口之美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對外銷售,而明知上開美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有部分產品係在墨西哥製造,卻因遭偉翔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31日片面終止經銷關係,乃心生不滿,自100年1月起改販賣美國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並為打擊偉翔公司之商譽及促銷其販售之商品,而基於妨害信用之故意,接續於下列時間,在其位於臺○○○區○○街○段○○巷○號11樓之2之住處,利用電腦連線網路,在其向YAHOO奇摩網站申設,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之「育軒實業部落格」,張貼下列文章:
㈠於100年3月25日18時40分許,張貼「你還在忍受不肖廠商
的欺騙嗎?廣告不實、低價高售的黑心廠商?」、「2011.0
3.05星期五,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接獲廖太太的諮詢電話....育軒實業工作團隊以下回答:⒈為何常常聞到瓦斯味道?--可能是火盤阻塞所導致。⒉為何宣稱是美國XXX熱水爐,卻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因為不肖貿易商,辦低價產品在台高售,欺騙消費者,奉勸選購熱水設備時須注意事項,注意是否真正美國原裝進口USA製造出廠,以免成為冤大頭。⒊為何得不到廠商的服務?--這個問題無法置評,因為欺騙的生意只能作一次而已。⒋昔日銷售同樣品牌為何換廠牌銷售?--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全年無修24小時服務,不是真正美國進口電能/瓦斯熱水爐,絕對不介紹給客戶,昔日銷售的品牌就是美國品牌墨西哥製造,在轉換跑道的同時,發生許多破桶問題,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沒有推諉,也以真正美國原裝進口KING電能/瓦斯熱水爐更換,由於育軒實業肯負責的態度,損失金額不在少數,但贏得客戶朋友的信賴與認同,創造無限商機,但是昔日的廠商四處散播不實的消息,....根本不用理會小人的不實散播....」等內容文字,並同時張貼偉翔公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產品,損害偉翔公司之信用。
㈡於100年4月29日18時44分許,張貼「破桶!!墨西哥的熱水
爐,您敢用嗎?您相信使用不到5年.」、「2011.04.29星期五,美國品牌墨西哥製造的熱水爐,使用不到5年就破桶,傷腦筋???坦白說比大陸製造的電熱水器還不如,昔日的路XX熱水爐。將是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爾後的痛楚,說真的很不甘心....像這種不肖商人,換成是您敢採用嗎?房屋是一間買,經銷商是一間間落荒而逃,誠信的問題在不肖商人下蕩然無存....憑良心說一台進口的電熱水爐,10年以上的壽命應該沒有問題,但墨西哥進口的電熱水爐,保固一年,一年內破桶,貿易商願意換新品,理所當然,但是不肖貿易商總是會用莫名奇妙的理由搪塞,或置之不理,最可怕的是
5年破桶,而且是破很大出名,任你怎麼說都沒用,因為人家就說保固一年而已,育軒實業只能奉勸大家在選擇熱水設備時,千萬不要上當,求助無門而自認倒楣,應該公告讓大家有所警惕....」、「2011.04.30星期六,蔡MR21:30來電表示家中RUUD電熱水器,突然沒有熱水供應,還聞到一股燒焦味道,育軒實業工作團對怕昔日的客戶家中有小孩沒有熱水洗澡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準備工具前往安檢,蔡MR家中RUDD電熱水器,育軒實業工作團對曾經修理兩次,但此次檢查下發現因破桶導致滲水短路,無法可修,育軒實業工作團對建議承裝真正的美國原裝進口KING電能/瓦斯熱水爐,因為昔日RUUD電熱水器,以近年來說是墨西哥製造,品質不佳」等內容文字,並同時張貼偉翔公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產品照片3張,損害偉翔公司之信用。
㈢於100年6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59日)18時16分許,張貼
「當育軒實業工作團隊遇到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時,將是爾後的夢魘」、「.... 陳德育 昔日行銷RUUD電熱水器,2000年後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目前不肖商家挾持昔日美國進口可以使用10年左右的知名,販賣品質不穩的墨西哥製造的產品,路XX電熱水器,其公司不過兩三人,典型家族性企業行銷前說的天方夜譚,行銷後拍拍屁股裝不認識,行銷當中百般刁難,就是不能超越它,也難怪房間一間間買,經銷商一間間逃之夭夭,吃飽沒事做到處散播不實謠言,說真的育軒實業工作團隊領教N年,懶得與之起舞,但是面對昔日承裝的墨西哥RUUD電熱水器,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必須勇於承擔售後服務的責任,因為勇於承擔,所以成為日後的夢魘,坦白說5年內常常因為RUUD電熱水器破桶問題,不只如此還破很大,導致客戶沒信心,讓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損失不少....然而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夢魘又來臨,羅MR2007年時,承裝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使用至今不到5年,傷腦筋?破很大,為了商譽問題,二話不說前往處理,承裝美國原裝進口KING國王電能熱水爐,彌補昔日承裝墨西哥RUUD的過失....」,並同時張貼偉翔公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產品照片,損害偉翔公司之信用。
㈣於100年7月1日0時59分許,張貼「老天爺幫幫忙!!!
又是墨西哥製造的RUUD電熱水器,破桶!!!!」、「....育軒實業工作團隊處於替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擦屁屁,為什麼破桶的事件總是讓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忙得焦頭爛額,而黑心貿易商依然可以大賺其黑心錢,難道老天爺不長眼,還是報應時機未到,不公平,又奈何?」、「蔡MR是知名建築師,家中RUUD瓦斯熱水爐,是2009年承裝,使用至今不過
2年多,因為發覺陽台部分積水,請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前往檢查,原來又是破桶,說真的內心實在鬱卒,昔日行銷RUUD電熱水器,數量無法計算,當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發覺RUUD電熱水器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品質很不穩定,故障率頻繁,破桶機率非常多,行銷者與消費者都得在保固一年內賭運氣,如果在一年破桶,行銷者損失頗重,但如果不願負責任,可以像不肖貿易商用許多理由搪塞,或置之不理,對消費者本身一般人只會默默無言,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昔日行銷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時常碰到內置電線因破皮導致短路,最誇張的是曾經現場拆封承裝,要設定溫度時,傻眼!!因為沒有溫度控制器(有水電與圖片),如此品管出廠,任何行銷者都會為之卻步,所以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斷然與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斷絕合作關係,沒想到竟然是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惡夢開始,除了低價銷售(因為銷路不佳)外,我想可能是要針對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客戶搗亂傷癒」等文字內容,損害偉翔公司之信用。
㈤於100年10月7日22時10分許,張貼「....今天水電師傅mr
.楊來電表示,2007年時向我訂購RUUD電熱水器,E-80X6兩台作連結,至今使用4年多,其中一台已經破桶,因為育軒實業作團隊在2010年底終止與RUUD電熱水器合作關係,因為RUUD電熱水器目前出產地為墨西哥製造,保固只提供一年,品質不穩定,我賣15年的RUUD電熱水器,9年前的RUUD電熱水器,目前還在使用的為數不少,但是近5年來發現RUUD電熱水器出產地為墨西哥,破桶的機率為之大增,因而斷然結束合作關係,改提供美國state製造廠原裝進口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全機種6年保固,15年責任維護,水電mr.楊表示台製電熱水器至少保固5年,為何美國進口保固1年,還4年多5年不到就破桶....與MR.楊順便檢查其他5台RUUD電熱水器時,發現其他5台都有破損現象,當時我與MR楊臉色發青,因為其他5台RUUD電熱水器判斷可能壽命也差不多,但是業主表示其他5台只要撐過5年,就不會與MR楊計較,而且這5台全部換美國原裝進口KING電熱水器,MR楊與育軒實業也只能自求多福....」等文字,損害偉翔公司之信用。
二、案經偉翔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公開查閱之奇摩部落格中張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字及圖片,卻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告訴人信用之犯行,並辯稱:伊於部落格所張貼之文字內容,均屬事實,且有憑有據,並無減損告訴人信用之情云云。辯護人並以:被告所張貼之文章內容均經合理查證,而非無稽之言,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信用之犯意,合於真實惡意原則,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且被告所為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之,縱其用字遣詞稍嫌聳動誇張,仍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應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前自85年起擔任偉翔公司之經銷商,代理偉翔公司所進
口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之銷售,至99年12月31日經偉翔公司終止經銷關係,被告即改販賣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其於YAHOO奇摩網站申設不特定人得以觀覽之「育軒實業部落格」,並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於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號11樓之2住處內,在上開部落格中張貼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字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偉翔公司負責人 楊永輝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內容(見警卷第1-3頁,偵卷第5頁背面、第64頁背面)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9頁)、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10頁)、YAHOO奇摩網站公文回覆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警卷第11頁)、YAHOO奇摩網站「育軒實業部落格」文章列印資料(見警卷第12-16頁,偵卷第7-8頁、第31-50頁)、偉翔公司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見警卷第18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於經銷偉翔公司自新加坡進口
之RUUD廠牌熱水器時,已知RUUD廠牌之熱水器於西元2003年前係美國製造,均保固3年,西元2003年後,同樣機種因有美國製與墨西哥製同時進口,改為統一保固1年;RUUD廠牌熱水器不論美國製或墨西哥製,價格及安裝方式都一樣,使用方式也都一樣,係近年客戶使用過後的反應,才發現西元2003年以後進口的,無論係美國製或墨西哥製,破桶比率均較西元2003年前進口之熱水器為高,因此伊懷疑西元2003年以後進口的美國製產品也是墨西哥製的等語(本院卷第71-7
2頁)。可見被告所銷售、安裝之RUUD廠牌熱水器,只要同時期進口,無論係美國製或墨西哥製,價格、安裝方式、使用方式均無不同,良率亦相同,係相較於西元2003年前進口之熱水器,才有破桶率較高之問題。
㈢再被告於部落格中張貼:「為何宣稱是美國XXX熱水爐,卻
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因為不肖貿易商,辦低價產品在台高售,欺騙消費者,奉勸選購熱水設備時須注意事項,注意是否真正美國原裝進口USA製造出廠,以免成為冤大頭。
」、「昔日RUUD電熱水器,以近年來說是墨西哥製造,品質不佳」、「目前不肖商家挾持昔日美國進口可以使用10年左右的知名,販賣品質不穩的墨西哥製造的產品」、「RUUD電熱水器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品質很不穩定,故障率頻繁,破桶機率非常多」、「近5年來發現RUUD電熱水器出產地為墨西哥,破桶的機率為之大增」等文字,有YAHOO奇摩網站「育軒實業部落格」文章列印資料(見警卷第12-16頁,偵卷第7-8頁、第31-50頁)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刻意隱瞞同一機型之RUDD廠牌熱水器,產地除墨西哥製以外,尚有美國製可供選擇,而不同產地之熱水器,良率均相同等情,反大肆著墨墨西哥製造之熱水器品質不穩,故障率頻繁,破桶率大增等文字,使觀看該部落格文章之人,易受該文字內容影響,而認為偉翔公司僅進口墨西哥製之RUDD廠牌熱水器,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自有妨害偉翔公司商譽之犯意至明。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於部落格文字中之最末段落均會提及:「昔日銷售同樣
品牌為何換廠牌銷售?--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全年無修24小時服務,不是真正美國進口電能/瓦斯熱水爐,絕對不介紹給客戶,昔日銷售的品牌就是美國品牌墨西哥製造,在轉換跑道的同時,發生許多破桶問題,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沒有推諉,也以真正美國原裝進口KING電能/瓦斯熱水爐更換,由於育軒實業肯負責的態度,損失金額不在少數,但贏得客戶朋友的信賴與認同,創造無限商機」、「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建議承裝真正的美國原裝進口KING電能/瓦斯熱水爐,因為....」、「承裝美國原裝進口KING國王電能熱水爐,彌補昔日承裝墨西哥RUUD的過失....」、「近5年來發現RUUD電熱水器出產地為墨西哥,破桶的機率為之大增,因而斷然結束合作關係,改提供美國state製造廠原裝進口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全機種6年保固,15年責任維護....」等文字,有YAHOO奇摩網站「育軒實業部落格」文章列印資料(見警卷第12-16頁,偵卷第7-8頁、第31-50頁)附卷可憑。顯係以打擊偉翔公司進口RUDD廠牌熱水器之方式,提升自行進口KING廠牌熱水器之市佔率,而非就RUUD廠牌熱水器之良率、破桶率、進口產地為合理評論。
⒉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西元2003年後進口之熱水器,無
論產地為美國或墨西哥,良率均相同等語,已如前述。則被告明知RUDD廠牌熱水器之產地與良率無關,卻仍以此為辯,又未見其提出何鑑定報告為據,是其空言所辯,要難採信。被告在未經查證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偉翔公司進口之墨西哥製RUUD廠牌熱水器有上開5篇網路文章刊登內容之情況下,即在公開之網站散布流言,已損害偉翔公司之信用甚明。㈤辯護人雖辯以:本件係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合理發表言論
,應可阻卻違法云云。惟被告既已明知RUUD廠牌熱水器之產地並不影響良率,仍於YAHOO奇摩網站之育軒實業部落格上發表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章內容,自非合理發表言論,辯護人所辯,尚無可採。
㈥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㈦至被告雖另聲請傳喚 李明珠 、 洪瑞福 、 張漢裕 ,及偉翔公司
之負責人楊永輝,證明本案犯罪事實㈠至㈤之具體真實事實為何;檢察官雖另聲請函詢偉翔公司自70至100年底,偉翔公司之出貨量及良率、偉翔公司歷年員工勞保加保人員之相關資料、偉翔公司歷年經銷商及地方服務據點、RUUD廠牌熱水器保固年限變更情形、進貨成本、售價即與同行間同類型商品之進貨比較、被告與偉翔公司之經銷時間及歷年由被告經手出售產品之良率及貨品數目、價格等資料。惟本案被告犯罪事實既已認定如前,本院即認無再調查之必要,是被告及檢察官前揭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必要,併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被告於100年3月25日18時40分許、100年4月29日18時44分許、100年6月29日18時16分許、100年7月1日0時59分許、100年10月7日22時10分許在YAHOO奇摩網站「育軒實業部落格」刊登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5篇文章,固有5次散布流言之動作,然因該5次散布行為實施中之各個散布動作,乃侵害同一之法益,且被告均係基於偉翔公司片面終止經銷合約之同一不滿情緒所為,該5次散布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實施上開5次散布流言行為,應屬接續犯。起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原為偉翔公司之經銷商,代為銷售偉翔公司進口之熱水器,僅因認偉翔公司片面終止經銷契約,而未能好聚好散,即心懷報復,在公開不特定人得閱覽之「育軒實業部落格」網站張貼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章內容,散布不實流言,使偉翔公司信用受損,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已有悔意,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