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36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唐羽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677號),嗣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就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李唐羽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唐羽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3、24頁),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任職期間,因個人財務問題,利用同一業務上客戶不知情之漏洞而收取工程款項之機會,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件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未固守本份,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所得利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677號被告李唐羽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1181巷6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唐羽前為 翠亨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翠亨公司)之業務。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至4月14日間,李唐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擔任業務與客戶接觸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施作防水閘門工程款項,共計達新臺幣(下同)34萬5430元而均侵吞入己。嗣因翠亨公司人員為接手李唐羽之業務而清查業務進度,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翠亨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李唐羽於警詢及偵│坦承有藉業務之便侵占款項之│││訊時之供述│事實,對所侵占之款項金額為││││34萬7千元並不爭執等語,惟││││經核對單據後正確總金額應為││││34萬5430元。│├──┼──────────┼─────────────┤│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蘇煒 │佐證被告係於告訴人翠亨公司│││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具│任職,且被告確於任職期間藉│││結證述│業務之便侵占上開款項之事實││││。│├──┼──────────┼─────────────┤│3│告訴代理人 庭呈 之遭侵│佐證被告侵占款項之事實。│││占金額統計表1份及載││││有被告簽收金額之報價││││單及公文共23份││└──┴──────────┴─────────────┘
二、核被告李唐羽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於任職期間內,多次反覆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均在密切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且均係侵害告訴人翠亨公司之財產法益,被害人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屬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檢察官劉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收款地址│收款日期│收款金額│├───┼─────┼─────┼─────┼─────┤│1│ 李月珍 │高雄市大社│100年3月│3000元││││區○○路88│16日│││││巷3號│││├───┼─────┼─────┼─────┼─────┤│2│ 吳雅雯 │高雄市大社│100年3月│3000元││││區○○路12│16日│││││巷10號│││├───┼─────┼─────┼─────┼─────┤│3│方小姐│高雄市楠梓│100年3月│3000元││││區○○街│18日│││││507巷15號│││├───┼─────┼─────┼─────┼─────┤│4│ 潘民南 │高雄市楠梓│100年3月│5000元││││區○○路│19日│││││207巷7號│││├───┼─────┼─────┼─────┼─────┤│5│ 林大乾 │高雄市楠梓│100年3月│3000元││││區○○街│19日│││││507巷18號│││├───┼─────┼─────┼─────┼─────┤│6│ 陳健文 │高雄市左營│100年3月│3000元││││區○○路│20日│││││170巷7弄││││││2號│││├───┼─────┼─────┼─────┼─────┤│7│ 陳啟章 │高雄市三民│100年3月│10000元││││區○○○路│21日│││││355號│││├───┼─────┼─────┼─────┼─────┤│8│ 李文財 │高雄市大社│100年3月│35000元││││區○○路14│29日│││││號│││├───┼─────┼─────┼─────┼─────┤│9│ 邱振福 │高雄市楠梓│100年3月│15000元││││區○○○○街│29日│││││323巷6號│││├───┼─────┼─────┼─────┼─────┤│10│ 李清茂 │高雄市大社│100年4月│58000元││││區○○路2│8日│││││巷2號│││├───┼─────┼─────┼─────┼─────┤│11│ 莊祥 │高雄市大社│100年4月│47300元││││區○○路8│11日│││││巷13-1號│││├───┼─────┼─────┼─────┼─────┤│12│ 李建成 │高雄市大社│100年4月│39130元││││區○○路8│11日│││││巷12號│││├───┼─────┼─────┼─────┼─────┤│13│ 張秀芳 │高雄市大社│不詳│3000元││││區○○路88││││││巷3號│││├───┼─────┼─────┼─────┼─────┤│14│ 張清居 │高雄市大社│不詳│3000元││││區○○路88││││││巷1號│││├───┼─────┼─────┼─────┼─────┤│15│ 張彩芸 │高雄市楠梓│不詳│5000元││││區○○街││││││509號│││├───┼─────┼─────┼─────┼─────┤│16│ 蔡福田 │高雄市楠梓│不詳│5000元││││區○○街││││││513號│││├───┼─────┼─────┼─────┼─────┤│17│ 謝昇哲 │高雄市楠梓│不詳│40000元││││區○○○路││││││南十巷25號│││├───┼─────┼─────┼─────┼─────┤│18│ 江水平 │高雄市楠梓│不詳│44000元││││區○○路││││││1457號│││├───┼─────┼─────┼─────┼─────┤│19│ 蕭宗賢 │高雄市大社│不詳│5000元││││區○○路56││││││巷23弄5號│││├───┼─────┼─────┼─────┼─────┤│20│ 蘇博文 │高雄市大社│不詳│3000元││││區○○路12││││││巷15-1號│││├───┼─────┼─────┼─────┼─────┤│21│ 楊太太 │高雄市楠梓│不詳│5000元││││區○○街││││││507巷21號│││├───┼─────┼─────┼─────┼─────┤│22│ 蕭長松 │高雄市楠梓│不詳│5000元││││區○○街││││││507巷28號│││├───┼─────┼─────┼─────┼─────┤│23│ 嚴志興 │高雄市大社│不詳│3000元││││區○○路22││││││號│││├───┴─────┴─────┴─────┴─────┤│合計共23名客戶,總金額為345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