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伊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伍個,驗餘合計淨重柒點柒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20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安保字第229號),受刑人林伊信持有安非他命之行為已為本案的高度行為轉讓吸收,而同日查獲 周孟軍 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067號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81、82號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予以簽結。上開查扣物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5包(驗餘合計淨重7.7426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5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5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5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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