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訴更㈠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更㈠字第三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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