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35號聲請人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相對人鐵鑫汽車車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星相對人順申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譽靜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