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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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莛銨即 雷艷芬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附件所示借據暨約定書雷艷芬借款金額僅新臺幣340,000元,與聲請狀所載借款10,000,000萬元有別,難認為係同一債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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