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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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