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含袋重○.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五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四○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含袋重○.三公克)、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五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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