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羅簡字第297號
原   告  李寶雲
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 律師
被   告  林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下
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是
被告騙稱要繳交稅金,需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始由原
告所簽發,交由被告向第三人借款,然後以該款項支付稅金
,詎知被告並未持系爭本票向第三人借款,反以系爭本票向
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原告與被告之間並無借貸或擔保之關係
,系爭本票之債權並不存在。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
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簽發本票向被告借款90萬元,被告無資金可
貸與原告,故介紹原告向訴外人黃先生借款,並由原告以其
所有之房屋向黃先生設定抵押,相關事宜由黃先生委由被告
處理,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在台南交付原告801,000元
。嗣因原告投資失利,一直想不開,被告先請黃先生為原告
塗銷抵押權,該801,000元即變成被告對黃先生之負債等語

三、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由其所簽發,交付被告之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執,自堪認定。惟原告以簽發系爭本票係因遭被告詐稱
要繳交稅金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
爭點應在於系爭本票簽發之基礎原因關係是否存在。
四、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
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
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
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簡上字第23號判決意
旨參照)。另按本票交付之原因關係若為消費借貸,票據債
務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之
事實,即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
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
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
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
,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
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
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被告已交付借
貸金額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被告先是陳稱兩造間
借款之時間係本票上所記載之發票日,先扣掉三個月之利息
,5%之手續費及代書之設定費後,一次交付801,000元與原
告(本院卷第33至34頁),嗣又稱,被告係介紹原告向訴外
人黃先生借款,並由原告以其所有之房屋向黃先生設定抵押
,被告於108年10月5日在台南交付原告801,000元,系爭本
票係早就簽發,簽發之日期為本票上之發票日。嗣因原告投
資失利,一直想不開,被告先請黃先生為原告塗銷抵押權,
該801,000元即變成被告對黃先生之負債等語(本院卷第40
至41頁),前後陳述不一,已屬有疑。又被告雖提出原告所
傳line對話訊息內容載有「欠的80萬要到月底才能還你」等
語,經查係108年8月16日所傳訊息(本院卷第49頁)。被告
既自承借款係於108年10月5日交付,且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分
別於108年8月19日及108年9月21日,均在上開對話訊息之後
,顯見上開line對話訊息與被告所主張之借款無關。此外,
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確有與原告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
,原告主張兩造間未成立消費借貸等節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雖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然被告未能證明
兩造間存有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已交付原告等事實
,則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應屬不存在。原
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建琪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合計9,800元
┌────────────────────────────┐
│附表│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號│(民國)│(新台幣)│││
├─┼──────┼───────┼─────┼─────┤
│1│108年9月21日│600,000元│未載│CH730280│
├─┼──────┼───────┼─────┼─────┤
│2│108年8月19日│300,000元│未載│CH276196│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