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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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告 張畯宏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

被告 張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3,873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63.0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1,203,873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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