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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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呂理聰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5月
31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42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呂理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
)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0年5月8日凌晨3時2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弄。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支(含彈匣乙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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