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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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請人堃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相對人 魏錦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購買房屋之價款新臺幣(下同)540,000元,與聲請人成立分期付款協議,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3月4日,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144,278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協議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0000分之204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力範圍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2134

嘉義縣○○市○○○路000號五樓之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㈠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5

002

2135

嘉義縣○○市○○○路000號五樓之5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

公尺

㈠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5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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