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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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請人堃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相對人 魏錦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購買房屋之價款新臺幣(下同)540,000元,與聲請人成立分期付款協議,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3月4日,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144,278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協議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0000分之204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力範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第
五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2134
嘉義縣○○市○○○路000號五樓之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
方
公
尺
㈠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5
全
部
002
2135
嘉義縣○○市○○○路000號五樓之5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
公尺
㈠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5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