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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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李明修

受刑人陳政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114年度執字第2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宇因強盜案件,經具保人李明修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含利息等語。

二、經查上述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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