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56號附民原告 李雅晴 附民被告 許雅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