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11號
104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桃選任辯護人黃淑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12號、103年度偵字第2390號、第3838號、第3839號)、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3892號、第4075號、104年度偵字第437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3892號、第4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桃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至三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陳桃業 於民國104年7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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