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楊育慧 (即 楊雯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8月4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
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金額。詎被告自93年8月4日核撥貸款起至95年11月10日止,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402,572元;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原告自得請求自95年11月11日起至9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復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92年9月30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2年9月30日發卡起至106年3月2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388,579元(含消費本金130,270元、利息258,309元)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第24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積欠款項,及其中130,270元自10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3年10月7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核發額
度為400,000元,貸款期限為5年,自撥款日起依年利率12.9%計算利息,被告並應於每月2日繳款,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申辦貸款後,未依約按期繳款,至106年3月27日帳單結帳日止,共累計714,343元(含本金306,596元、利息407,747元)未給付,被告應清償積欠款項,及其中306,596元自10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貸款、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通信貸款申請書暨應行注意事項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貸款、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