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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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號
上訴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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