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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