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鴻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成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吉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