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調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代 理 人  陳巧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家豪洪瑋澧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楊家豪前向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借貸,尚積欠債務未清償,嗣後聲請人自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權。然相對人楊家豪為逃避
日後遭強制執行,竟於民國103年8月6日將其所有坐落高
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753建
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瑋澧。如當事人間
買賣為真實,相對人楊家豪於收受巨額買賣價金後仍未清償
其積欠聲請人之債務,足見渠等並無交付買賣價金之事實,
相對人間所為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當非真實。為此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洪瑋澧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03
年8月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楊家豪所有而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楊家豪之借貸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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