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王忠興
       陳月美
被   告  余非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十五時二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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