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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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雄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雄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雄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得與未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執行完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依此,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曾韻 蒔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雄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0日某│107年10月21日下│108年5月28日上│││時│午6時5分為警採│午7時為警採尿回││││尿前1、2天內之│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108號│毒偵緝字第35號、│毒偵緝字第192號││││第3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8│109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5號│228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0月15日│109年1月21日│109年5月29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8│109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5號│228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4日│109年4月20日│109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48號(已│執字第2057號│執字第3819號│││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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