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五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離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八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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