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一號
原告陶福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怡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圓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四)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