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九八二號
原告桃園縣蘆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學乾 訴訟代理人 游居津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惟依據被告所簽署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二條規定,已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