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告 陳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秉豪 (即 王松義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6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