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黃湘淩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叢玥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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