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抗告人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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