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9028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