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9028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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