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水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參 加 人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