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