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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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梁閔發 即和發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14,1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2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