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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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梁閔發 即和發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14,1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2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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