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832號
原   告  洪仁祥
被   告  蘇健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8日20時22分許,無照
或未依規定請領通行證駕駛其他車-動力機械(即堆高機;
下稱A車),於行經新北市○○區○○路○○○巷與淡海路口處
時,涉有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彎之過失,致與原告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嗣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B車)發生碰撞,致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估
修後,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90,400元(其中工資
費用:48,000元及零件費用:42,400元)。為此,爰依民法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90,4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
照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
局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及(二)、調查筆錄、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相符。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騎乘A車之過失行為
致C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90,400元(其中工資費用:48,000元及零件費用:42
,4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
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8年4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
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
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
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年11月8日為
止,B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於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舊值後,
應以4,242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48,000元
,共計52,242元。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24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78元應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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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2,400×0.369=15,6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42,400-15,646=26,754
第2年折舊值26,754×0.369=9,872
第2年折舊後價值26,754-9,872=16,882
第3年折舊值16,882×0.369=6,229
第3年折舊後價值16,882-6,229=10,653
第4年折舊值10,653×0.369=3,931
第4年折舊後價值10,653-3,931=6,722
第5年折舊值6,722×0.369=2,480
第5年折舊後價值6,722-2,4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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