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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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213號
上 訴 人 范宗銘
江鈺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4,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