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825號
原   告  王協員
訴訟代理人  秦星堃
被   告  李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8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代繳水、電、瓦斯費之相關繳費單據(正本及影
本一份)及公示送達登報之豋報費收據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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