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17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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