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2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郭威男
被   告  孫玉美晨曦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22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月1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7月14日起至101年7月14
日止,分24期,每月繳款22萬元至27萬元不等。被告除以簽
發分期支票之方式繳付外,並簽發到期日為100年4月28日
、票面金額為576萬元、利息記載為年息20%計算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作為擔保。詎自100年4月起,上開分
期支票陸續遭退票,被告迄今尚有337萬元未獲支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借貸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票交所
退票明細、支票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4,363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80元
合計34,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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