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9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稱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部分:⒈補充:「甲○○因於96年間竊盜,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400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
⒉補充:乙○○並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
(二)證據部分:增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及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400號刑事判決書1份」。
二、又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因一時貪念,思慮未周,致罹此罪名,犯後坦承犯罪,尚有悔意,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已足促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聲請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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