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555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105號),本院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97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住處之後方巷道,因不滿甲○○之前無故侵入其住處,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左頭頂部瘀腫1處、右頭頂部瘀腫1處、下嘴唇瘀腫1處、胸部挫傷2處、瘀腫3處等傷害,而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對被告乙○○提出告訴之案件,經本院審認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業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見院卷頁16),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