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普通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刑法第二一六條、第│││條第一項│項│二一0條│├───────┼──────────┼──────────┼──────────┤│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毒偵│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偵│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六0五四號│字第二一八二三號│字第二一八二三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實││四二九號│三二二號│三二二號││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決││四二九號│三二二號│三二二號││├────┼──────────┼──────────┼──────────┤││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額││││├───────┼──────────┼──────────┼──────────┤│易科罰金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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