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16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2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邱義煌、吳芳洲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場付新台幣伍仟元。
二、聲請人願當場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