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16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2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邱義煌、吳芳洲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場付新台幣伍仟元。
二、聲請人願當場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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