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劉永雯 即金通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0063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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