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9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9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431元,及自民國93年8月24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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