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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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頂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訂購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原告與
被告(原名朝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約定條款第6條係合意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事項書面在
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