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相對人即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李肇勳 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大衛貝普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