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告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 李肇勳 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8,93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