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敦藏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敦藏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9年5月6日與聲請人簽訂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惟其未依約給付服務費用,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110年11月10日聲請狀提出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敦藏大廈管理委員會時任負責人為 張元輔 ,惟聲請人聲請狀載現任負責人為 楊佩琦 ,因現任負責人為孰未臻明確,本院於110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敦藏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由於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楊佩琦,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