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潘正道 訴訟代理人 巫郁慧 律師
梁凱富 律師被上訴人 張碧雪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屏東縣竹田鄉溝仔墘段土地均已辦理重測,被上訴人所有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地號已變更為保隆段
9、21地號土地。經本院函詢潮州地政事務所,本院先前囑託測量之複丈成果圖,是否可直接援用而無須再至現場測量?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覆表示:查系爭地號土地業於110年12月5日完成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登記事宜,爾後該地段之複丈作業,本所乃依據新編段名、地號及重測測量成果,以辦理地籍測量相關工作,建請另排時間現勘,本所將派員配合勘測成果,重新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供參等語,此有潮州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31日屏潮地四字第11130459800號函在卷可參,故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履勘現場,囑託潮州地政事務所測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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