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蕭彥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智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蕭智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